【愤怒】摩的司机路遇隆昌精神病女子,以200元将其拐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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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中区一名跑两轮摩托车载客的男子,在隆昌县黄家镇汽车站发现一名神志不清的妇女后,竟然将其搭载到威远,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单身男子。近日,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龚某某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,2015年,段某某(男,威远县人,另案处理)委托被告人龚某某帮忙找一个合适的妇女来照顾他的生活。同年9月的一天,在隆昌县黄家汽车站跑“摩的”的被告人龚某某在载客的时候,发现了一名神志不清的妇女(被害人罗某某),遂与段某某联系并索要费用。在取得段某某愿意支付费用的承诺后,龚某某随即用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罗某某,将其送至段某某位于威远县东联镇某村的家中,让段某某过目。被告人龚某某见段某某有意将罗某某留下后,随即以200元的价格将罗某某贩卖给了段某某。
经鉴定,被害人罗某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,无防卫能力。
另查明,龚某某2001年因犯强奸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2012年11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。
2016年8月5日,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犯拐卖妇女罪,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故意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罗某某送至段某某家,并向段某某索取报酬200元的行为,构成拐卖妇女罪。被告人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,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被告人龚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,酌情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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